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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07 16:1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省交投公司,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做好存量信用信息核查、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和增量业绩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内容: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核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二)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至6月)。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指导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督促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同时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对于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企业,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至12月)。省厅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省内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经注销的,省厅统一汇总后报部注销系统账户。2025年1月1 日后,若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省厅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推动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 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要及时、认真审核从业企业提交的存量业绩补录信息。

三、完善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 日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一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等单位针对监管项目(包括新开工和在建),督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二是各项目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监管部门审核。在建项目须在2024年12月31 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三是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等单位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上报审核。四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和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造价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按照时限要求抓紧开展具体工作。同时,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和监督制约,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切实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并将责任人信息于2024年2月2 日前报送至省厅。

(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自2025年1月1 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三)请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市场主体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有效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联系人:厅建设管理处 李昭青

联系电话:0931-8485119

电子邮箱:1538788259@qq.com

抄送:厅综合规划处、公路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