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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
申请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在线申请页面,在线提交申请。

2、其他方式:

信函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下载)(见附件),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31(甘肃省交通建设质量中心办公室),邮编:730030(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传真方式: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传真到0931-2179009,并进行电话确认。

当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后,可直接到甘肃省交通建设质量中心办公室当面提交,当面申请时应出据有效身份证明,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信函当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以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或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办理

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但可以告知相应渠道。

()所申请公开信息为要求提供政务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其他情况具体依据《条例》办理。

四、申请答复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隐私保护和责任义务

充分尊重并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同时,申请人对申请答复内容的使用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申请人恶意修改或使用本单位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注意事项

()为提高申请人获取政务信息的效率,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先通过甘肃省交通建设质量中心网站搜索已主动公开信息,检索不到的,再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请尽可能提供所申请政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便及时、准确获取所需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须是我中心已制作、获取并保存完整的政务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单位不予提供。

()举报、投诉、咨询、意见建议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范围,请通过甘肃省交通建设质量中心网站“主任信箱”、“公众留言”等栏目提交相关事项或者反映情况。